1月4日下午,淘寶主播薇婭(黃薇)關聯公司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在申請注冊“薇婭”商標時遇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其商標與同一服裝類別的其他在先商標“薇亞”、“薇薇婭”等構成近似,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根據這份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去年9月作出的(2020)京73行初8772號判決書披露,訴爭商標為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申請注冊的38666556號“薇婭”商標。指定使用品類包括服裝、嬰兒全套衣等。
引證商標分別為連江縣春妮貿易有限公司、汕頭市映潮實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或自然人自2009年起申請注冊的“薇亞”、“婭薇”、“薇薇婭”、“薇婭特”等商標。指定使用品類均為第25類,包括服裝、褲子、游泳衣、內衣、嬰兒全套衣等。
2020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評字[2020]第124966號《關于第38666556號“薇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認定原告申請注冊的“薇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商標近似,進而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但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指出,“薇婭”系黃薇的網名,與原告具有唯一對應關系;其次,訴爭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導致混淆誤認;再次,訴爭商標已具有應有的區分性,應當予以核準注冊。此外,原告及關聯企業、薇婭本人多年來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很高的美譽度和社會知名度。
另據天眼查顯示,淘寶主播薇婭(本名黃薇)持有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45%股權,剩余55%股權持有者為薇婭丈夫董海鋒。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談到,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引證商標一為中文文字商標“薇亞”,引證商標二、五均由中文文字“婭薇”及漢語拼音“yawei”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三為中文文字商標“薇薇婭”,引證商標四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特”,引證商標六為中文文字商標“婭薇”,引證商標七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
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比對,顯著識別中文文字在文字構成方面相同或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延期審理,但截至本案開庭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四撤銷程序、引證商標六無效宣告程序、引證商標七駁回復審程序均未終結,對于各引證商標穩定性尚無定論,不屬于延期審理的當然依據,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原告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訴爭商標經過原告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同各引證商標明顯區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本院認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對訴爭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
本案中,各引證商標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經使用已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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