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多條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案號分別為(2021)京行終3794號、(2021)京行終3797號,審理法院均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多個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小米公司注冊的多個“Mi Pay”相關商標,引證商標為“MIKPAY”“MPAY”等商標。2020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小米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上訴稱訴爭商標系小米公司獨創,其在先注冊“MI”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等。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Mi Pay”及圖構成,引證商標由英文“MiKPay”“MPAY”構成。兩者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小米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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