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許可中可以進行相應的授權,那么對于普通許可來說是否能夠進行轉授權?
商標普通許可可以轉授權。
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與此同時,許可人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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